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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永续债这一个专业名称出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发各方关注。2018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针对扩宽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相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旨在加速永续债在商业银行补充资本过程中的落地实施。
 
所谓永续债又称无期债券,它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或者期限很长(一般超过30年),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
 
永续债作为无期限债,不规定债务到期的期限,投资人可收取相对高额的利息回报作为补偿。目前国内银行业尚无发行永续债先例,但从国外银行业永续债发行经验来看,永续债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具有期限永续、利息延迟支付、转股和减记等特点。
 
2014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包括可续期中期票据在内的永续债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明确指出应在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的指导下对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而非局限于法律形式。此项规定的出台后,中铝国际、中航国际等企业均将发行的类永续债融资工具计入资产负债表权益项下,永续债的实施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的同时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山大。相较于国际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Ⅲ,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分别为10.5%、8.5%和 7.5%,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另有1%的额外要求。整体看来,我国商业银行各项资本充足率均挣扎在监管红线边缘,面临严峻的资本补充压力,对于新型资本补充工具需求迫切。
 
从国际角度来看,与其他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具有较大差距。2017 年底,工、农、中国、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5.14%、13.74%、14.19% 和 15.50%,在全球30 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分列第 23、第 30、第 29 和第 22 名,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排名也相对落后。永续债作为创新型融资方式,其落地实施将有效拓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缓解其资本补充压力。
 
作为一级资本补充工具,永续债特点鲜明。作为混合资本工具,永续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在现有的会计处理规定下,在增加商业银行权益资本的同时不摊薄普通股股东股份,从而在缓解融资压力的同时改善资本结构,优化财务报表。而同样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永续债相对于优先股,除了可以设置强制转股条款以外,还可通过减记条款实现损失吸收和风险控制,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从税收角度来说,永续债的税盾效应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因此,永续债相对于优先股或有较强的替代性,能够丰富我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改善资本结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一旦落地实施或将实现井喷式发展。
 
不过,永续债落地实施尚需监管政策细化推进和投资制度的配套引导。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其他一级资本的补充需求迫切,而当前永续债发行的最大障碍在于政策环境。按照国内银监会规定,永续债计入资本项必须满足无固定到期日,不含有利率调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等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但该要求与证券法有关规定存在相悖之处,即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契约,须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此外,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尚且存在争议,未来商业银行永续债计入权益还是债务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而不同会计处理对应的风险权重相差较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也有所差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暴露权重则为400%或1250%。
 
监管规定的模糊和会计处理的不成熟都有待于政策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市场实践经验的不断探索积累。永续债的真正启动需要监管层对出台政策的细化和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以期为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发行订立明确的流程指导、开辟通畅的审批路径,为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发行引入可靠系统的政策支持。而且,从产品需求角度来看,永续债期限较长、设计复杂,主要面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未来永续债在落地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其潜在投资者的培养,完善相关投资制度。
 
(作者系知名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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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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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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