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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在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这是3月5日至15日,短短11天内官方6次提及房地产税。
 
税收的职能通常有三:财政职能、经济调节、监督职能,作为财产性税种,经济调节职能更符合房地产税收的定位。关于房地产税征收问题,民众的担心主要集中于两点:首先,房地税的征收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其次,房地产税的征收会不会增加普通居民的税负。
 
房地产税收能否调节房价?从理论上来讲,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供求关系最终实现调节价格的目的。根据消费选择理论和替代效应,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当期消费或者该种商品消费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替代效应的影响下,消费者会减少当期需求,在供求的共同作用下降低当期市场价格。但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践看,房地产税收在沪渝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效应。重庆房价在市场房产税改革后,增长率出现了整体性的下滑。而上海,其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
 
这里我们需要指出两点是:一、房地产税收的现实实践表明,其政策效果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制定具体税收实施政策上,需“因地制宜”,精细化税收政策的现实操作。二、作为财产性税收,调控房价是否应作为其职能定位,值得商榷。
 
房产税是否会增加普通居民税收负担?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购房者即是税负承担者。但考虑到税收公平性的原则,对于此类具有生存权利性质的财产征税,应该采取轻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到首套免税、人均扣减面积之外,累进与退税的方式是满足财富再分配的最优选择。
 
但是税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论采取何种课税方式,都会在某种程度增加居民的负担。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现实征收过程中,税负可能会部分转嫁给开发商,即税负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消费者需求价格并非完全弹性就决定了,普通居民在征税问题上并没有“豁免权”。
 
既然,房地产税收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待商榷,那么在居民高杠杆购房的基础上征税,其结果只能是居民购房杠杆率的加大。
 
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投机是房价上涨和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的来源,不论是之前的宏观调控还是此次的房地产征税,事实上都有挤出投资需求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中一直存在“重流转轻持有”的问题,这使得投资投机者既可以通过保有,减少损失,又可以通过脱手,转嫁成本风险。这样的税收倾向,事实上明显是“亲富”,治标不治本使得市场无法盘活存量,有效满足住房需求。
 
而此次房地产税的征收,若想达到“扶贫”,盘活存量的目的,“广开言路”尤为重要。除了需要研究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保障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力,同时挤出投资投机需求盘活存量,以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也尤为重要。
 
窃以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核心问题仍旧是“公平性”问题,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累进和退税税制,是保障房地产税健康、可持续发展效应的中心环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区市场环境的区别,中央在给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权责统一,避免当地政府“以权谋私”。
 
房地产税的根本动机是为了帮助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性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过重的经济负担,更不能如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这个度还需要决策者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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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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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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