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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和林

3月25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会”上表示,中国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的关系,政府“补位”而不“越位”。将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竞争中性原则,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

在处理经济发展问题上,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深化认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过程。

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党中央便意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严重束缚了我国的发展,1982年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1992年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用了近10年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但经济体制转变的完成不意味着改革的完成,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始终强调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新的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改为了“决定性”作用,在“基础性”的时代,市场往往更多被理解为一种稳定器的作用,即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维系着经济运行各方的关系,但说到底还是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作用逐渐增大,再次放大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西方经济学对于市场和政府的认识历来分为自由市场论和政府调节论两方,但毫无疑问的是,自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开始,市场作为经济运行中最有效率的手段的说法便得以确立,因此,西方经济学强调的是政府是否参与的问题,而不涉及谁主导的问题。回到刚刚关于“基础”和“决定”的分析来,其实可以说,在“基础性”时代,政府与市场还处于平等的并列关系,而到“决定性”时代,政府便要开始退于市场之后,更好的发挥其行政职能。

其实,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一大延伸便是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国际上是上世纪90年代提出,目的在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然而,对于我国而言,市场对于国企的依赖与偏袒常被国际社会所诟病。在去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专题研讨会上,世界银行前行长罗伯特•佐利克曾表示,“中国对国企的依赖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人们感到警惕。“确实,学界对于公司金融的研究经常有关于国企和非国企的区分,一致的观点认为国企拥有着民营、外资所不具备的关系网络与信用背书,因此往往在经营中相比非国营有着显著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还存在国企经营往往具有政策性的原因,在经济运行中,往往有悖竞争中性原则。

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下一个话题便是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笔者认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在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地位,当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不论是之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是如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在抽出调控双手的同时,也在极力消除着非市场化的因素。如今,即使是垄断性行业,像能源、通信都开始有了民营资本的身影,同时,不少受限市场开始渐渐放开外资,例如油气行业,其实,在这一方面的改革既加强了市场竞争,同时也是竭力改变国企粗犷的发展方式。

窃以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来还会多次被提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继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关系,建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体制和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中国市场的价值,助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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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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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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