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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针对科创板注册制增设专节,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制度作出特殊规定,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再添上位法保障。目前,科创板已进行首轮问询,规则体系也基本搭建完成,本次证券法针对科创板注册制内容的修订完善将成为支撑科创板平稳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证券法的增设内容和特殊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和注册制监管审核的差异性,同时也彰显了科创板试行注册制下从严监管的内在基因要求。
 
在拟上市企业股票发行的条件要求上,修订草案对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硬性财务条件有所放宽,侧重于组织健全、运行良好、独立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情形等规范性和合规性要求,将企业上市关注重点从原来单一的企业规模、盈利水平转移到指引未来的核心技术突破,为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更具包容性的融资环境和资本形成机制,也与科创板块服务发展前景良好的核心技术企业定位相契合。
 
在注册程序上,修订草案明确上交所受理上市申请,并进行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监督,审核通过后最终由证监会决定是否同意注册。该项规定与核准制存在本质区别,也是注册制的根本要求。科创板制度框架下,上交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审查申报资格和上市条件是否符合科创定位和规范,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披露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终的企业价值由市场决定,公众投资者从核准制下实质审查的监管定位中跳脱出来,在信息充分、真实的条件下基于自身独立判断进行“投票”,从而放大市场对于融资企业的筛选功能,真正发挥市场对企业价值的发现和检验功能。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对监督检查制度、退市制度作出规定,取消暂停上市、延长买卖限制期限等条款体现出科创板从严监管的坚定决心和客观要求。从严监管是科创板试行注册制下保证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内在基金要求。只有全面落实拟上市企业的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投机违法行为,加大违规成本和惩治力度,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平稳运行。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是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的基础性工作。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经济学家吴晓求在博鳌论坛上强调,注册制下科创板的监管重点从实质性审查转为形式性审查,试行注册制基础上的科创板必须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注册制改革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建立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支撑的配套制度。
 
通过在上位法层面明确相关规定,能够为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提供支撑依据,使得从严监管有法可依,有利于确保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平稳运行,优化资本市场环境,并为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法律层面的良好基础。易会满曾表示,设立科创板更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以信披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增设专节将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力强化资本市场持续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为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平稳启动提供重要保障。
 
窃以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健全的法治环境是确保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内在基因要求。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是从严监管、敬畏法治的落实和体现,相信随着科创板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会更加清晰完善,为科创板的平稳运行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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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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