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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官方客户端券商中国报道,日前,易会满首提“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A股“有奖举报制度”!让做坏事者付出代价,让举报人得到奖励。易主席公开表示,研究优化公开谴责、代位诉讼、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让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这个表述,意味着在欧美成熟市场被证明对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有立竿见影之效的“有奖举报制度”,未来也有机会在A股出现。
 
笔者认为,举报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有奖举报制度”从利益驱动的角度来看,将有利于激励知情人举报资本市场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这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且,从目前其他司法有奖举报来说,也极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美国证券业监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物质奖励也较为丰厚。
 
今年3月下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两名举报人因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信息令一桩公司的不法行为顺利提起诉讼,共计获得 5,000万美元奖励。美国证监会向其中一名举报人发放了3,7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颁发的第三大个人举报人奖; 同时向另一名举报人发放了1,300万美元奖金。
 
早在1934年美国所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就已经对举报奖励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之后在1988年发布的《禁止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中明确规定,向内部交易举报者提供内幕交易所得的10%作为举报奖金。这是最早的根据证券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设立的举报奖励制度。之后在2011年8月,美国证券委员会关于举报的相关程序制定了新的最终规则,不仅明确规定了举报人的资格、程序以及获得奖励的条件,还对奖励金额进行了调整,将奖励区间调高到10%到30%。
 
而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监管的举报奖励制度则较为落后。
 
直到2014年《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才对证券业内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规定中,并未对举报人的资格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解释,而且奖励额度也仅仅是罚没金额的1%。这与美国的举报奖励制度相差较远。
 
这就使得国内很多人对于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由于当前并没有建立明确的举报程序,从业者往往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后,并不知道去哪里举报,更不知道如何举报,也不清楚需要提供哪些必须的证明,巨大的时间成本、鞋底成本成为了阻碍从业者举报行为的拦路虎,他们往往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主动忽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金额与参与违法行为获利之间利益差距,也是导致从业者对违法举报敬而远之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当前设立的奖励额度,再加上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很多从业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后往往会以举报为要挟,参与到违法违规行为当中,获取更高额的收益,在巨额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很难激发从业者的举报主动性。
 
除此之外,举报人在举报后的自身安全保障问题也是导致人们对违法举报敬而远之的重要原因。
 
美国于1989年通过了《举报者保护法》,特别保护了联邦雇员在举报联邦机构不当行为免遭报复,之后该法律被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包括证券领域。同时,美国设立的特别顾问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调查对于举报者进行打击迫害案例的机构。而我国的举报人保障制度则仅仅停留在信息保密这一层面,之后的人身安全保障也有所欠缺。较低的举报收益却对应了较高的人身安全风险,从业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很难选择去顶着巨大压力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然而,对于证券监管来说,举报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因其稳定性的需求导致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使得仅仅通过冷冰冰的监管制度来进行证券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会存在很多的制度空白,需要具有能动性的人来进行辅助监管。在证券监管中也存在着一种矛盾,那就是随着违法行为预防机制的完善,进行违法行为的方式就会越来越隐蔽,仅仅依靠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就会越来越困难,其他从业者此时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就变得愈发重要。
 
所以,窃以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也应当吸取美国证券监管的经验,健全国内的举报奖励制度,让个人对于证券违法欺诈行为举报变得“有利可图”,消除对违法行为举报的“后顾之忧”,对其不再“视而不见”,这将有助于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因此,易会满首提“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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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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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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