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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微信公众号6月5日消息,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70件,罚款金额总计20,161万元,市场禁入人数总计80人次,追责对象涉及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共计1202余人次,共有113名责任人员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从经济关系上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上市公司按要求,真实全面的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信息,自主判断选择投资标的。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就违背了契约精神,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证券发行人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依法披露公司信息,这不仅仅是一种契约约束,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该准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来看,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是联结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纽带,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保证。根据信息,投资者所代表的市场选择机制将会“用脚投票”,遴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而逐步淘汰业绩较差的公司,从而实现市场有效。但是,公司伪造、回避披露信息,那么就会造成“酸柠檬”现象,巨额违法收益将会将踏实经营的公司驱逐出市场,从而失去了证券市场调配资源的意义。
 
因此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质量至关重要。
 
首先,要除“内忧”,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约束高管行为。很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混淆,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日常决策的机构和执行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公司的董事会。可见,三会是公司信息的发出机构,控制着信息的来源,如若他们操纵信息披露,发布虚假信息,那么就如同上游被污染的河流,下游的任何治理方法都将难以奏效。
 
其次,要解“外患”,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发挥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如果说三会是上市公司这条长河的上游,那么中介机构就是这条河各个位置的水利枢纽,监控每一个环节的“水质”,一旦河流被污染,应及时上报。但是,根据此次证监会披露的信息,三年期间共对10家次证券公司,17家次会计师事务所,4家次律师事务所,6家次评估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高达2.75亿元。可见这些监控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反而对违规信息置若罔闻,甚至勾结纵容。
 
市场上大部分投资者都缺乏判断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和条件,而中介机构正是他们的“显微镜”,一旦显微镜出现问题,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就如同雾里看花,难以做出理性行为。当然,在此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也关乎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
 
实际上,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两者构成了经济学上的博弈关系。上市公司所秉承的理念是“监管先定,违规后动”,跟据设定的监管强度在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权衡。只有当监管强度所约束的违法成本大于收益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够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否则就是监管无效。所以,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增加检查频率,提高检查质量,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提高违法成本,缩小监管无效区域,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窃以为,近几年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政府的重视,监管部门在排解信息披露的“内忧外患”上已经卓有成效,但与理想状态还有一定的差距,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帮助投资者“拨开云雾见日明”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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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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