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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要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产生于券商倒闭潮。2003年10月,南方证券信用危机大爆发,进而发生挤兑,委托理财客户纷纷上门索要投资本金和收益;随后南方证券违规挪用巨额,致使广大投资者损失大笔投资资金,由于这段时期大量恶性事件频发,监管机构意识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然而,由于投保基金的几大局限,其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首先,该资金的用途单一,仅能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其次,投保基金主要来源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的费用,新股债券等申购时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所得以及各类捐赠。虽然投保基金有着不俗的收益,但在使用方面由于范围的限制,基本很少得到使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虽然意指缓解券商流动性风险,应对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允许对券商进行救助就代表着可以对损失进行进一步的控制,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实际上,从的证券公司业务来看,有着传统的三大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咨询业务。经纪业务与咨询业务皆为纯粹的获得佣金收入型业务,此类业务对流动性要求不高。而自营业务按照规定,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因此传统业务对于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低。这也是为什么长久以来券商流动性问题很少受到关注。
 
但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固定收益业务、资管产品、收益凭证、融资融券业务的转融通借贷资金所形成的负债成了券商用款大头。随着这些新兴业务的开展,证券公司必须为这部分借款开始安排流动性。特别是近年来,流动性问题在证券市场愈发增多,尤其集中于类信贷业务、资产管理、衍生品等,这些新业务的发展从多方面诱发了国内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但证券公司不似实体企业,其外部融资渠道并不能匹配如此众多的风险引爆点,当前券商缓解流动性问题的方法有限,过于依靠国家手段,因此,此次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便具有了深远的意义。当然,《规定》严格要求了申请条件,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二是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是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的扩大同样是在框架内执行,并且,值得指出的是,投保基金由于高昂的使用成本并没有为券商盈利带来利好,更多的还是保护作用。
 
毫无疑问,扩大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让券商的经营更加有底气,但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减少。笔者认为,投保基金扩大范围是从使用严格的申请审批条件进一步规范券商的风险管理程序,更好的对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从这一方面来降低风险。毕竟,只有具有如此规范的券商才具有使用投保基金的权限,也就意味着只有这样才具有很强的资金后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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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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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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