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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参考报》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之所以需要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比如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保驾护航,不至于让他们一失足成千古恨;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有效弥补当前“半部”破产制度的现状,即目前国家仅出台了企业层面的破产法律,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核心——个人的破产提供足够的关注等等。
 
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将会有效解决“执行无能”的问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2018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目前我国每年600多万个执行案件中,民商类案件约有18%执行不能,可以说有大量的裁判决定不能够得到执行,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威严,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若当事人确实难以按裁决进行赔偿,当前并不存在能得到双方都信服的处理方式。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将会给当前模糊的执行程序转变为明确的个人破产诉讼,通过经济处罚和限制权力等人格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共同赔偿债权人,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目前来看,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英国的破产法将个人破产中的责任分为完全免除、有条件免除和绝对不免除三类,目的在于促进债务人的诚信破产,进而实现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从传统的经济纠纷中解脱。美国也将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比起英国,美国的个人破产方式则较为宽松,其不必要求赔偿人完全清偿能力,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后,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清偿债务。
 
不过,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一帆风顺的,笔者预见将会存在以下几个困境亟待解决。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在于当债务人赔偿能力不够时,通过人格和信用破产的方式弥补传统的经济破产,这就意味着其已经赔无所赔。那么既然我们说要给其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就意味着我国应当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其能够继续生活。未来大量经济纠纷最终以个人破产告终,那就意味着将有一大批个人需要该类保障救济,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其次,既然我们引入了信用破产和人格破产,让债务人在难以负担经济代价时以非经济代价代替。那么为了让其赔偿行为保值,或者说能够让债权人信服,就必须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给债权人以保障,避免所谓的“逃债”现象爆发,给经济系统带来打击,同时也提高了债务人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意欠债行为。
 
最后,由于破产制度在我国出现较晚,个人的破产意识还不够深入。正如当个人破产制度筹备的新闻爆出,社会上出现可以欠债不还的呼声一样,很多人都将破产制度作为一种躲避债务的方式,而殊不知这只是换了一种还债方式而已,这种思想也会让债权人对该制度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这不利于该法规的推行。
 
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在偏袒债权方或者债务方某一方的利益,而是从中制衡,以更为合理的制度保障双方在一个更好的信用和规则环境下从事经济活动。个人破产制度也能够改变当前制度存在的执行力、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窃以为,个人破产制度正符合目前所处的市场经济阶段,也能够有效弥补现有制度的弊端,在谨慎设定有关法条,突破上述这些预见到的困境之后,值得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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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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