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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了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在本次印发的《方案》中,最大的亮点要属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建立破冰,再次被提上日程。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关于个人破产制度依然是一项空白,在2007年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中,规范的主体也是仅仅限于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并没有在此之中,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一直以来都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的原因所在。
 
虽说在当时的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未能制定并实施有着自身合理的原因,不过如今随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愈发活跃、信贷消费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完善破产法的内容,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呼声已经不容忽视。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债务人进行豁免并对债权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完善的破产法往往是保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商环境的评判标准。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我国,个人一旦背负上巨额的债务,往往一辈子也难以翻身,诚然,在众多的债务人中,的确存在一部分人是自认违约成本低廉而故意欠债不还的“老赖”,对于这部分人,采用在社会上进行公示、限制信用办理、交通出行管制等严惩措施的确不为过,但这种“一棍子打死”的方式对于那些本身品质高尚、信用良好却遭遇突发事故无法还债的债务人而言却显得过分残酷,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进行创业的企业家来说,创业失败很可能就意味着人财两空,而因此背负的巨额债务也令其丧失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显然,如此没有进行区分的“老赖”划分方式严重削减了企业家创业的热情,要知道,创业本就是一次高风险、低成功率的冒险,若是没有个人破产法作为后盾,创业失败的结果极少有企业家能够承担,一旦遭遇就将陷落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不仅对于有能力、有诚信的企业家而言是一次风险收益不对等的赌博,对于支持创业、乐于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来说,也基本上是永久丧失了在创业者东山再起之后收回资金的可能。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既是对我国目前“半部破产法”的补充,也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分配的客观需要。站在受到破产保护的自然人的立场,他们也因此拥有了重振旗鼓的信心和东山再起的机会。
 
此外,由于居民信贷观念的深入,全社会信贷消费的理念也逐渐养成,根据数据显示,在2019年一季度,居民部门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54.3%,继续保持着平稳上升的态势,虽说信贷消费的发展助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信用违约也为金融系统埋下了隐患。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会有助于信用市场的修复以及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以“欠钱不还”,也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够免除债务,对于破产情况的认定必须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目前,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逐渐具备了制定并实施的基础,不过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经验,具体如何完成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尝试,并最终使其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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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335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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