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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开始,我国的破产法就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声音也从未间断。特别是近年来,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创新创业大浪潮下,企业债务以及连带的个人债务愈发错综复杂,仅靠目前的债务执行体系和征信体系,很难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当日的发布会上就表示,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具体到个人破产制度上来说,实际上就是缺乏制度指导,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一些自然人的债务案件长期积压在我国司法机构,执行难问题也非常突出,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除此之外,有更多的债权债务纠纷往往不了了之,发展成社会问题,因此,无论从保护债务双方当事人还是完善当前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都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一个制度建立牵涉面非常广泛,从企业破产法颁布到今天十几年过去了,我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还是没有十足把握。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否能有效实施有着诸多方面的依赖,首先是对于申请的审核,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为债务人提供一个为期数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让债务人可以不受歧视的完成债务偿还。
 
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申请人都具有还款意愿,如何分辨善意还是恶意实际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良好的实施结果应当是允许善意的债务人破产,而真正“老赖”应继续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对征信系统会有较大依赖,在进行自然人破产审核上,一方面要详细审查其欠债原因,另一方面还需结合个人征信记录对之前个人的信用履历进行审核,这无疑对征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有效实施和违约集体爆发是否有较强相关性,从《方案》中我们看到,此次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用词为研究,实际上也表明该制度的真正实施将会有个较长的过程,并且《方案》也提到研究重点在于企业破产导致的个人连带欠债问题,也就是说,目前的研究重点限定了欠债原因,更多透露出了对于创业者的保护。同时,通过对欠债原因进行限定缩小了个人破产的申请范围,这也缓解了未来部门机构对该类案件的审核压力,保证有效实施。
 
当然,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伴随着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市场化经济下,商业风险、信用风险、社会风险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承担的风险,债务的违约在现实生活中着实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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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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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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