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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相关制度文件,推动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机制,包括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等措施可能马上推行。这对于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培育具有深远意义,尤其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个人逃债的工具,而是完善个人债务和信用体系的补充。
 
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构成,两者共同构成了一般破产制度的两翼。而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只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活动中的情况日渐增多,总有一些自然人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成为无力偿还债务的负产者。
 
从实务层面来看,负产者根据偿债意愿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观上愿意偿债但客观上没有偿债能力;第二类主观上不愿偿债,并且采用转移、隐匿资产、跑路等手段逃避清偿责任,俗称“老赖”。
 
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席,目前对负产者债务的司法处理,主要是通过普通民事司法程序,而这种方式的捉襟见肘之处在于,既不能通过自由财务制度、债务免除制度及复权制度保护第一类负产者,又无法通过失权制度来惩戒第二类负产者。
 
而其后果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8年10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曾指出的,目前有关债务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此类案件,法律层面没有后续回应。对于遵纪守法的债权人而言,既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有效手段可以使用,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一无所得;而有些债权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排除会诉诸暴力手段进行催债,这又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债权人,则会在沉重债务的压力下寸步难行。这不管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都不是什么理想的局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就能比较好地平衡和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个人破产,债务人可以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并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重新开始事业,这不仅有利于维持债务人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稳定,也给了债务人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偿债渠道的机会。
 
从长远来看,这对债权人同样也是利大于弊的。债权人无非只是要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债务人确无偿债能力,再怎么催逼也只能是一无所获。倒不如给债务人一个机会、一段时间,债务人东山再起的那天,也就是债权人利益得以补偿的时候。这才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不过难免有人会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被老赖们滥用,成为躲债的避风港?当然没这么简单。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该问题的发生,在这方面国际上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对债务免除的类型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这是事前的预防,而一旦申请个人破产,破产人会受到很多限制。
 
比如破产者的消费和生活需要被严格限制和监督,吃穿住行保持最低水平,所有财产都需报备。在监管期内,破产人的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处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都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少部分可以留作自己的生活保障和基本消费。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有益补充,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实现共赢的第三选择。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也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信用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个人债务和信用体系的有益补充,绝非个人逃债的工具。申请个人破产,不仅门槛很高,不是那么随便就能申请成功,而且申请以后债务人的生活严格受限。此外,如果债务人滥用该制度,试图“合法”躲债,那么其受到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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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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