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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对金控公司的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实现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金控公司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业传递,引导金融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按照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扩张,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占有优势缓解自身融资压力的监管空白。由于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监管政策相对模糊,也逐渐演化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风险集聚地,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层层控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非法融资,将之作为投机套利的工具。
 
具体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占有大量的金融资源,自身系统性风险较高。而金控公司与产业之间如果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甚至通过资本重复利用等不当操作进行利益输送,就会引发风险乘数效应,加大整体风险的震荡传播,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冲击和影响。
 
非金融企业设立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权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投资动机难以明确,风险隐蔽性也相对较强。主要风险在于非金融企业意图利用与金控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借助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源实现自身的非法融资,严重违反金融业务的规范性,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情况下,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将严重降低金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一旦风险累积的泡沫破裂,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威胁,还将引发企业的连锁危机,陷入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恶性循环。
 
《办法》从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强化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整顿约束,同时有效规范增量,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从源头上正本清源遏制风险累积。监管要求立足问题导向,针对金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多重把关,真正体现了监管的全面性、持续性、穿透力。
 
在设立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向央行申请,通过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核查进行源头把关,严格金融牌照的下发,有效规范增量。其中,针对股东资质条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清晰的规范要求,对投资动机、核心主业等条件进行严格把控。与此同时,对金控公司的资金来源强调真实可靠,通过上下链条的穿透核查严防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不实出资行为。
 
针对存量问题,《办法》聚焦资金投向、关联交易两大风险隐患,以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风险,强化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的风险隔离。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投向及比重进行规定能够明确监管红线,有效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质归位,抑制金融与实业风险的交叉传播。而关联交易的8项负面清单则基本覆盖了利益输送的各种情形,让非法融资、监管套利等“提款机”行为无处遁形。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防控风险举措不断,效果显著。影子银行、P2P爆雷等金融乱象治理进展明显,金融风险隐患也得到有效化解。但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落地,金融监管面临更高挑战,在跨境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风险传递更为复杂的情况下,严守风险底线变得更为关键。
 
《办法》针对金控公司这一高风险市场载体多措并举集中火力,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约束大力整顿,通过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管要求严防风险累积,以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有利于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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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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