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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为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商务部特制定《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给各单位。而在商务部8月1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高峰也指出,《办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的监管行为,有关认定单位应依法依规、审慎认定、规范管理,《办法》保障了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本次《办法》的出台,很容易让人想起前不久政府刚刚提及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虽说两者分别为不同的两项制度,内在并无直接联系,但是同样都是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从《办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失信惩戒名单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三种信息:(一)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而被惩戒主体想要退出名单,则需要在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方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由此可见,本次《办法》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标准不不可谓不严厉。从世界发达经济体的发展经验来看,作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社会保障体系,进入新世界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在不断推进,而加快推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失信“黑名单”正是其中的关键一步,同时,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完善,既是我国进行信用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显然,《办法》的出台对于有效规范中外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在当前的市场竞争当中,信贷市场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这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不能使市场出清,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则对于这一问题能够起到较强的事前约束与事后惩戒作用,每一个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的市场主体在失信惩戒面前,都必须要权衡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此达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效果。
 
另一方面,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也将有效降低企业信息成本与政府监督成本,同时提高企业违约成本。具体而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存在,能够使企业更加方便的得知自己的交易、合作对象是否存在失信“前科”,简化了前期的甄别过程,使其可以据此来判断是否还要继续开展交易、合作,而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由于企业名誉受损、信誉下降、市场影响力降低,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经营成本也将相应上升。而站在政府的角度,《办法》为其进行信用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使得政府监管行为更加有据可循。
 
此外,虽然本次《办法》主要是针对惩戒对象名单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名单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不过在其中也有提及,对于进入名单的企业将会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也就是说,在进入信用“黑名单”之后,企业面临的可能不仅是在声誉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损失,而且可能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监管与惩戒措施,这相比于企业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而直接受到惩罚,可能来的要更为严重。
 
显然,本次《办法》的出台实施将会推进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阶段,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推出必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可以预见,在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均得到强化的背景下,市场环境也将得到极大的改善,使得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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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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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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