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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证监会公告显示,证监会拟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案、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有奖举报”的切实落地还是头一遭。在相应建议被切实采纳并予以奖励之下,A股市场即将迎来“有奖举报”的全面监督时代。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各种交易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违法行为的数量也日趋增多,并且,行为的隐秘度以及复杂程度也相应提高。相应于市场上的各种乱像,国家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再到监管机关相继出台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过,由于监管部门的人手与广大的市场并不匹配,加之违法违规惩处成本的低廉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内幕交易、“老鼠仓”、欺诈发行等等证券市场乱象不停打击着市场,严重伤害投资者的信心。
 
违法违规行为的频发与证券监管执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发显著。作为制约执法效率和影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资源的匮乏实际上暗示了公私合作监管才是未来的大方向。同时借鉴国际证券违法举报的“罚没款分成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私人监督积极性可以有效弥补公共监管的不足,大大降低监管成本。不过,初衷是好的,在实施过程中却并不一帆风顺。
 
实际上,我国自2001年《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通告》就已颁布,但效果始终一般。在笔者看来,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举报行为的审查标准并不明确,奖励措施并不能激发民众热情,举报后期缺乏相应制度安排。
 
作为法律实施中私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举报越来越成为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举报作为降低执法成本的有效手段虽然看上去人畜无害,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奖举报不仅有可能使市场陷入恶性竞争,还可能使原本就缺乏人手的监管部门雪上加霜。为了避免恶意举报,在有奖举报制度下,举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举报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乃至享受“罚没款分成”的重要前提。但从过去的监管实践中来看,出于报复、竞争的举报甚至是恶意失实的举报相继出现,监管部门减负不成反增压。
 
为了在保证监管成本不增加的同时解决举报激增的问题,对于举报文件的规范要给予较大重视,应当合理分配既有的监管资源,进一步明确对于举报内容真实性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让举报真正具有,同时,对恶意失实或报复性举报予以惩戒。
 
另外,对于奖励金额来说,虽然表面来讲私人监督的成本较低,但隐藏在之后的潜在成本不可小觑。特别是举报后所面临的被打击报复的危险,可能有时还是关乎人身安全的。若完全依靠举报人的道德自发和无偿自愿行为,举报行为便具有了较强的外部性,举报人成本与收益将失衡。目前我国实行的1%的奖励标准、10万和30万的封顶额度,相比国际上已经出现的大案,美林银行的3亿奖励,也确实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当然,我们鼓励举报者本着道德之心举报,但若奖励太低,势必无法弥补举报人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和精神负担。因此,物质奖励作为鼓励举报人进行举报的关键,不仅是对举报人“正义行为”的奖励,还要将这个补偿程度提高到能够抵消私人监管的隐性成本和未来潜在风险。
 
窃以为,此次奖励“开张”只能算是制度实验性的实施,并不足以鼓励更多“外人”参与到监管中来,我曾在采访中表示,制度因其稳定性的需求导致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使得仅仅通过冷冰冰的监管制度来进行证券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会存在很多的制度空白,制度实施效果同样具有滞后性,尤其是奖励偏低,笔者猜测民众或缺乏参与热情,会对“奖励”持观望态度,随着未来制度的进一步跟进及奖励标准提高,“有奖举报”才能真正全面铺开,公私监督框架才能真正搭建成功。不过,值得肯定的是,“有奖举报”已经落地,未来在A股监督体系发挥独特作用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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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05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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