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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从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三大方面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据悉,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可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违反相关规定的外企,外籍人员,也将被列入名单。惩戒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在当前信用经济时代,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质量无疑是其生存发展的必备要素,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更是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做出第一次顶层设计,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自此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拥有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2016年5月,国务院就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了以跨部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联合惩戒阶段。
 
而此次《办法》更为细致的从惩戒对象认定至退出几大流程给出了指导意见,实际上,此次印发的《办法》规范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的监管行为,其根本意义在于有关认定单位应该依法依规、审慎认定、规范管理。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其中较为明显的有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规定等。
 
之前多次关于社会信用的构建可以发现都是从市场主体角度,对各种失信行为做出界定,对失信主体惩戒措施做出安排,对不同行业提出相应要求,像商务领域有关内贸流通、家政务服务等具体行业,都出台了相关信用联合惩戒制度。但在针对监管部门的操作上却并未有具体的规定,而《办法》便是从具体操作角度给了监管部门较为完善的指导意见。
 
高峰表示,希望通过这个《办法》打造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府监管体制,为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其实从信用体系建设到惩戒措施的指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已经初步显现,之前拿之没有办法的老赖如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执行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政府官员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同样上了老赖名单。不过,还是那句话,权力应该被关在笼子里,对于掌管惩戒名单制定权的人员也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达到社会动态均衡。
 
当然,除了对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外,办法对于有效规范中外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也有着不小的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独立单元,企业打铁需要自身硬,只有自己建立了诚信管理体系,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才能够在当前这个经济发展当中站稳脚跟,拓展业务。《办法》在名单制定,退出的规定很有意思,笔者认为这正是给了企业一个参照,使用一个标准让企业可以自查,更好地融入社会信用体系,更自觉的执行或者实施的标准,我们通过这个标准的实施规范企业的管理。《办法》在整个的流程上非常的规范,更加科学地去规划、去分析、去帮助企业进行自身信用的管理,同时增加透明性,为企业提供异议的机会。
 
窃以为,《办法》的出台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目前,我国形成了信用主体、监管部门以及外部三位一体的信用体系,信用主体方面,统一信用代码、联合奖惩机制,监管方面通过《办法》将权力有所制约,而外部则不断推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进信息标准化进程,《办法》作为最后的拼图有效的对目前的不足进行的完善,对于响应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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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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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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