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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要素基础,发挥数字经济的魅力,正确使用数据是绕不开的话题。
 
笔者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的数据储量也越来越大,对数据使用和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是时候对使用主体明确数据使用规则了。只有明确使用规则,才能约束使用主体的行为,用清晰的准绳来规范数据要素的使用。
 
首先,数据的获取要遵行“非必要不使用”原则。
 
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时,绝不是越多越好,应当是在应用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越少收集用户信息越好。此次发布的《条例》就明确针对部分APP强制要求用户全面授权的行为将进行的处罚,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非必需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核心功能或者服务。用户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自己,用户可以根据使用APP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数据,但绝不意味着需要将其数据和盘托出,滥用数据、强制获取数据都是对用户权益的侵害。
 
其次,正如《条例》中指出的,在数据的使用和处理中要落实“告知—同意”原则。
 
笔者曾经探讨过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如何实现。笔者认为,用户数据属于用户自身无可厚非,只是由于其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够彰显价值,所以才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向数据服务商提供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数据就属于企业,企业只是获得了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和处理数据的权利。因此,企业的一切数据获取、处理行为都应当以用户的同意为前提,隐瞒等行为均应当得到应有的处罚。
 
同时,在对待数据主体时,要秉承公平、透明原则,不要把用户蒙在鼓里。
 
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的借助信息优势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本次《条例》也对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进行了明确,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数字经济中,企业拥有着一定的数据优势,但这个优势是用户赋予的,因而不应成为企业变相牟利的工具,成为其侵犯用户权益的武器。
 
最后,在深入数据挖掘时,要强调“有限、适度”原则。
 
用户数据的价值是在使用中呈现的,出于这个动机,企业会不断地对用户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进一步扩大数据的应用范围,然而,数据时代量固然重要,质才是更核心的因素。然而,一味地强调对数据资源量上的获取和挖掘,对用户的过度索权,挑战用户的底线,只会损害用户共享数据的动机,这是在透支数字经济的未来。而且,这种数据资源导向的发展模式最终也会让企业陷入“资源诅咒”,过度关注数据的收集和挖掘,而不是如何高效使用和优化服务,企业终究会落到自己设定的桎梏里被时代淘汰。所以,企业应当在有限范围内适度使用用户数据,尽可能的在现有数据要求下提供针对性的订制服务,在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建立稳定的用户群体,这才是长远发展应有之义。
 
综上,窃以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从萌芽走向繁荣,在“促创新”、“拓市场”的同时,更需要“立规矩”,应当明确企业APP等主体的数据使用原则,合理规范数据处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数据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跳出“资源诅咒”,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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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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