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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召开的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表示,做好今年工作对于资本市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其中提出,“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证监会已与65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于2007年签署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毫无疑问,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跨境审计监管提出也正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提出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益加快,不可否认,全球化给国内外的资本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是却出现了企业利用境外投融资活动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去年四月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不仅损害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在美上市的其他中概股置于多方压力与风险之下,更是对中国企业形象的抹黑。

因此,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首先是为企业走出去建立起制度的约束,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跨境的财务舞弊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滞后问题,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与制度建立的进程不匹配,企业走出去了,但是配套的审计制度、监管措施还大多停留在原地。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与国外资本市场对于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等存在差异,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点与投融资地点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同地区监管权限的冲突,实际监管的落地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与阻碍,企业容易利用这些冲突在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寻求不合理的收益。

其次,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提供信任支撑。涉及到境外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涉事企业给国内外投资者造成的资金损失之外,更是给中国企业带来声誉损失,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效应,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埋下信任危机。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实际上是为今后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打下基础,体现的是中国证监会对于打击财务造假行为、防范化解跨境资本市场风险,维护各国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也是对外开放、共同发展的诚意。

当然,推进跨境监管合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充分认识到跨境监管存在的难点。当前来看,各国会计、审计、监管体系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与国家间的文化传统、发展模型都有关系,虽然各国在准则制定时所遵循的原则逐渐趋同,但差异仍然无法避免。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最基础的做法是要健全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针对国家间监管中的的灰色地带或存在冲突不对等的地方做重点商榷,对审计标准、监管标准、监管权限等关系到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同时,强调全方位的监管。我国证监会虽然已经与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但不能否认,目前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还是主要以事后的追责为主。要知道,跨境财务造假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调查成本高,时间周期长,需要多方配合,并且,一旦发生问题将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与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后追责落实责任简单,但在止损和降低社会影响方面则难有作为。因此,跨境监管应当逐步将监管进程迁移,形成一套完备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追责的有效机制,保障企业走出去并且走得稳。(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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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盘和林

761篇文章 134天前更新

现为国内青年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国际金融报、澎湃、新浪意见领袖等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腾讯证券研究院、网易研究局特约专家。 曾出版《从需求到供给侧改革》、《企业服务创新及其绩效研究》、《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广西崇左市为例》等专著。评论文集《微言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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